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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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八四號違反著作權法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