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妙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天德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