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佳樺 (原名 鍾珍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
5年度訴字第8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5年6月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4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