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1116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陳柏翰 被告 胡頤恩 即 胡安琪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5年7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國105年7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5年7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因遇尼伯特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更至105年7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