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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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 詹淑瑛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40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4年度偵字第743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論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量處拘役2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因為告訴人在3月28日晚上罵我垃圾、人渣及你家在死人,3月29日我才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派兩名員警到現場了解,同時我氣憤的進入家裡客廳時大聲對著我媳婦說我一定要告她公然侮辱,而告訴人知我即將要告她,就臨時起意為了平衡我對她的告訴,將公然侮辱的公然兩字扭曲成 公田 ,並且在我去派出所作完筆錄後,提告公然侮辱。因此,公然並不是突然冒出來的,也不是無上下語句的情況下突然冒出公然之語。告訴人有裝監視器,為什麼沒有將當時的錄影帶交給警方,為什麼不請鄰居來作證,只請她的同居人並謊稱是台中來的朋友作證。3月29日當天有兩位警察在場,如果我有罵她公田,為什麼她不請警察作證。3月29日當天我有全程錄音,在錄到一半時,告訴人突然蹦出一句話,你媽媽剛才進去家裡時講一句什麼?公田有沒有聽到?如果我有對著她罵,照理說錄音一定會錄到,事實上內容都沒錄到。綜合以上,本案證據不足,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無罪之判決。
三、經查:㈠被告一再辯稱,案發當天是因為告訴人於前一日以垃圾、人
渣及你家在死人等語辱罵被告,所以才會在當天會同警察到告訴人家中,並非如告訴人所稱,被告的前夫與兒子主動上門尋隙以及有警察陪同怎麼可能當著警察的面罵告訴人云云。然查,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函查結果,警員 張志銘 當日是接到勤務中心110通報,指派員警 施志和 及 羅峻昇 前往被告住處即臺南市○區○○街○○○巷○○○弄○○號處理糾紛案件,此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5年6月22日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後附之開元派出所警員張志銘之職務報告書可佐。是以,事實並非如被告所辯,伊是會同警員前往告訴人住處,依警員張志銘之職務報告所載,是先有糾紛發生,然後有人以電話撥打110報案後,才會由勤務中心通報分局派線上巡邏員警前去處理,足認被告所辯是伊先報警後,會同警員後再前往告訴人住處云云,並非事實。
㈡被告所提出之對話錄音光碟譯文,一開始就是告訴人說:「
我也是給她應阿,兩個人就相罵這樣就對了」(見本院卷第5頁),另被告提出本院民事庭104年3月29日勘驗筆錄,其勘驗結果亦同(見本院卷第49頁)。倘此錄音光碟確如被告所辯,是其前夫與兒子前往告訴人住處質問告訴人前一日辱罵被告之對話,理當會有雙方一開始對話之紀錄,然告訴人上開言語,似乎是在回應他人問話,若無前後對話可供比對,實無法理解告訴人所說為何。由此可見,被告所提出之錄音譯文以及在本院民事庭所提出之錄音光碟,並非自始連續錄音,而是有所截取,並非錄音之全文。從而,被告辨稱,若其確有辱罵告訴人之言語,錄音中應該會被錄進去云云,即因其所提出之錄音譯文以及錄音光碟有經剪輯、截取,並非實際錄音之全貌,其間未聽到被告辱罵告訴人之話語,自屬當然,要難以此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㈢再者,被告一再辯稱,對告訴人最為有利的監視器錄影檔案
為何告訴人不提出,以及為何告訴人不請警察及鄰居作證云云。然查,如上所述,本件係在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衝突之後,被告以電話報警,經110勤務中心通報線上巡邏員警到場處理,故在被告以「公田」(台語)辱罵告訴人之時,員警尚未到場,如何能為告訴人作證呢?而所謂請鄰居作證,依告訴人與證人 吳孟琪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被告辱罵告訴人的時候,正值中午時分,被告住處與告訴人住處間隔的鄰居鐵門深鎖,無人出門觀看(見本院卷第69頁、第73頁背面、第77頁),何來鄰居可以作證呢?是以,被告所辯,均無足以為被告有利事實之認定。
㈣告訴人指稱,被告在104年3月29日13時許在伊住家門口對著
告訴人住家方向以「公田(台語)」之字語辱罵告訴人,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詳實在卷,另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受命法官問:案發那一天如何跟被告詹淑瑛發生衝突?)3月29日那天12點多的時候,她兒子、她前夫,他們就來撞我家的門,很大力撞,我想奇怪誰在樓下大聲撞門,我們就出來,他們就欺身過來,跟我說妳有沒有恐嚇,罵詹淑瑛,說我恐嚇她全家死人,我就說我不是講她全家死人,我解釋3月28日因為車子進出車庫的時候,我跟她一直在解釋說她只顧滑手機,小孩子放在車庫那邊玩,我在那邊等,等了10幾分鐘,她沒有把她的孫子叫走,我就按了喇叭,她就開始破口大罵,那時候我跟她說"妳怎麼會這樣罵,妳帶了孫子在這邊,身教重於言教,妳這樣子很糟糕、很差勁",那時候我這樣講她,就爭執就對了,爭執完之後,剛好我車庫就打開,後來車子就開進去車庫,那一天28日是這樣,28日她就打電話,跟她的前夫、跟她兒子講了我們28日怎麼樣的事情,所以29日他們全家就來說我恐嚇她,罵她全家死人這些,那時候我否認,並且極力要跟她解釋28日發生的情形,他們不聽,她就一直說:妳就是恐嚇我全家死人",怎麼樣怎麼樣,我就一直講「怎麼會講這樣」,甚至於 高滄洋 先生還指著他鼻子說"妳說我垃圾、人渣、青番(台語)",就自己一直講自己,一直說我跟他講,我覺得奇怪,怎麼講這樣子,在講什麼我都聽不懂,因為他們一直要起衝突,你可以聽那個錄音,他們都很大小聲,我一直覺得很奇怪,在講什麼,詹淑瑛看說奇怪沒有吵起來,她就從她家出來,面對著後面的中庭的部分,就開始大罵說"妳公田啦(台語)",就這樣子,然後他們就說"好,妳都不承認的話,我就叫警察來,叫警察叫妳有說妳恐嚇我們全家",後來警察就來了,就在講,然後我還是在講那個事情,講到一段落,這中間就講很多了,我說了一句"我有說她也一直罵",然後她就講一個"我有講"這三個字,就說我恐嚇她,她就說"好,那我要對妳提告",她就跟派出所警員說她要對我提告,說我恐嚇她」、「(問:妳是說她前夫跟兒子先去妳家撞門,跟妳理論之後,被告有從她們家衝出來,對著走道,車道那個中庭那邊對妳罵說妳是"公田"(台語)?)對、」「(問:她講這句話的時候,被告人在什麼地方?)被告在她家門口,我這邊有社區的照片。這個照片(指核交卷第18頁)是從那一邊拍,如果從她家門口出來看,我們這一排是車庫後面,可是前面這一邊,請看一下我的照片,這邊是中庭,這是她停車的地方,這邊有其他,我們那邊60幾戶」、「(問:她人站在哪裡?)站白色車子那邊、」、「(問:然後對著妳家那邊罵?」對我家門口」、「(問:對著妳家門口罵?)對著我,因為那時候我已經出來外面了」、「(問:對著妳罵?)對」、「(問:那時候警察是否到了?)警察還沒到,警察不在場,因為如果警察在場,她提供的錄音帶裡面,警察叫我們不要吵」、「(審判長問:她罵的時候,中庭裡面有無其他人?)當時中庭沒有其他人,但是住戶可能都住那邊,我們那邊有回音效果,一罵,在樓下如果講大聲話,樓上都聽得到。」、「(問:就妳現在的記憶,被告詹淑瑛當時罵妳"公田"(台語)這兩個字的時候,是使盡嗓門,很大聲的罵,還是一般聲量的罵?)好像要找你吵架那樣」、「(問:像要吵架的那種聲音?比一般音量大聲一點、高一點?)對,因為那時候我一直在解釋28日發生的事情,她就出來罵」、「(問:她在那天罵完"公田"(台語)之後,他們是否就回去了?他們那三個人後來怎麼樣離開妳家的?)罵完,詹淑瑛先進去,然後他們三個就說好,我不承認,他要報警,叫警察來叫我承認我恐嚇」、「(問:所以被告詹淑瑛那天是在她家門口罵完,她就進去她家了?)對」、「(問:她有無走到妳家門口?)沒有,罵完她就進去,然後他們三個就說要報警,說"好,妳再不承認",因為他看我沒有跟他罵,他們就說要報警」、「(問:妳是否知道"公田"(台語)什麼意思?妳個人對"公田"(台語)的理解為何?)很不好聽,因為她以前還罵過我"北港香爐",同樣的意思」、「(問:那妳認為呢?)我覺得是人盡可夫的意思吧,那很糟糕」、「(問:當天她是用台語罵,還是用國語罵?)台語,"公田"是用台語」、「(問:妳記得非常清楚?)非常、非常」、「(問:她有無說妳公然侮辱?)沒有,她一直說我恐嚇」、「(問:只有說恐嚇,然後還罵妳"公田"(台語),這樣而已?)對,因為那一天他們整個都一直說我恐嚇她」、「(問:被告詹淑瑛當日除了用台語罵"公田"以外,她還有無講其他的話?)沒」、「(問:罵完"公田"(台語)就進去了?)對」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至第78頁)。依告訴人之指訴,案發當日是被告的前夫夥同二名兒子先前往告訴人家中為就前一日之衝突理論,因告訴人始終否認有辱罵被告之情形,引發被告不滿而自被告住家走出來,以「公田」(台語)辱罵告訴人。告訴人就被告如何辱罵伊之指訴,前後指訴一致,並無被告所稱之矛盾不一情形。
㈤又證人吳孟琪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證稱,有聽到被告以台語說
「公田」辱罵告訴人,嗣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可否敘述一下當時中午過後發生了何事?)當時是這樣,我跟甘小姐在二樓那邊聊天,突然聽到"蹦"一聲很大的聲響,因為那個聲響引起狗叫,甘小姐有養狗,狗叫得很厲害,我就到窗口去看一下,二樓有一個窗口,我看一下,然後有看到應該是高先生吧,在那邊叫說要找甘小姐,很兇悍地這樣講,因為我不認識他,也不認識詹小姐,我就跟甘小姐講,甘小姐先下去,甘小姐下去以後,隔了大概1分鐘我也跟著下去,看到當時高先生跟他的兩個兒子,我剛出來,門一開,看到高先生跟他兩個兒子,三個人在那邊,對著甘小姐好像蠻兇悍的,在那邊講一些話」、「(問:這時詹淑瑛有無在場?)詹淑瑛小姐那時候不在,她是之後跑出來的」、「(問:所以你先看到詹淑瑛的先生跟兒子與告訴人 甘美玲 有爭執?)對」、「(問:被告詹淑瑛大概多久後出現在現場?)沒有特別去注意,而是高先生跟他兩個兒子與甘小姐在那邊爭執的時候,很兇悍的表示,我有跟他們說"不要這樣子"、"大家都是鄰居,不要這樣子",他們蠻兇的,感覺一直往前,因為他們個子都蠻高的,一直往前抵,一直往前頂,造成我們也是有點害怕」、「(問:被告詹淑瑛什麼時候出現的,你說你沒有印象?)她大概隔了一下子,因為高先生跟甘小姐他們一直在講前一天的事情,然後詹小姐就從她家裡跑出來,罵了那一句話」、「(問:罵了什麼?)就是"公田"(台語)那一句話」、「(問:你有清楚、確定地聽到她用台語罵"公田"?)對」、「(問:是否對著告訴人甘美玲罵?)就是對著我們這邊,因為我們面向她們那邊」、「(問:詹淑瑛當時是只講這兩個字"公田"(台語),還是她有前後的上下文?)我現在忘記她前面有講什麼東西,因為那時候在爭執,之後她兒子把她媽媽拉住,然後就往裡面推」、「(問:你說她罵完之後嗎?)對」、「(問:所以上下文講了什麼你忘了,但是你確實有聽到被告詹淑瑛從她家門口往告訴人甘美玲的方向罵"公田"(台語)?)她走出來以後就這樣罵」、「(問:她走出來的地點是否在中庭廣場這邊?)就在她們家門口出來這邊」、「(問:她們家門口?)是」、「(問:所以被告當天的狀況是從她家門口○○○區○○○路上?)不是,等於說走出她家的門口,其實來講她家門口就是社區了,是後門那邊,她直接就從那邊講」、「(問:請教證人,你平時有無在講台語?)有,有講台語」、「(問:你也聽得懂台語?)聽得懂」、「(問:當時你確實有聽到被告是用台語講"公田",而不是用國語講"公然侮辱"之類的?)不是,是閩南語」、「(問:你如何確定詹淑瑛講的確實是"公田"(台語),而不是"公然侮辱"的"公然"?)其實這種話都應該聽得懂,閩南語」、「(受命法官問:再跟你確認一下,你那天聽到被告詹淑瑛講那一句話的時候,她人是站在她家門口,還是已經到了她們家出來的車道上面走廊?)在她家距離門口大概在5公尺範圍內」、「(問:距離她家門口5公尺?)對,從後門那邊出來,就只有到門口」、「(問:我現在是問她講"公田"(台語)那一句話時,她是否只講那兩個字而已?)"那個人是公田啦"(台語),類似這樣子的話」、「(問:被告詹淑瑛出來的時候,有無提到前一天告訴人甘美玲罵她,所以她打算要告甘美玲的事情?)沒有」、「(問:為何你之前在警察局的時候,你都說被告詹淑瑛是站在她家門口?)對,走出來,她是走出來,走出來到她家門口」、「(問:不是直接站在她家鋁門窗或鐵門那邊?)沒有,還要再過來一些」、「(問:還要再出來?)對」、「(問:那個地方你們是否通常稱為中庭?)他們房子是這樣,房子已經切下來了,如果以透天來講的話,它是整個已經切下來,外面這邊來講就已經是屬於類似中庭了」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背面至第72頁)。是以,依證人吳孟琪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被告確實有在其前夫與兒子到告訴人家中理論時,自其家中走出,對著告訴人家的方向以台語「公田」辱罵告訴人,而被告辱罵告訴人的位置,○○○區○○○○道,已屬於類似中庭。
㈥告訴人指訴被告辱罵她的過程,核與證人吳孟琪證述事發之
經過大致相符,且證人吳孟琪與被告本不相識,自無故意誣陷被告之必要,另雖被告一再主張證人吳孟琪是告訴人的男友,證述內容難免對被告不利云云,然證人吳孟琪已於本院說明,案發當時與告訴人尚非屬男女朋友關係,自無被告所稱之故為不利於被告證述之動機。
㈦綜上所述,被告故意以台語「公田」辱罵告訴人男女關係複
雜,為人盡可夫之女子,確實已足以減損告訴人之名譽,原審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不知和平相處,僅因細故即於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極為粗俗之言語,出言辱罵告訴人,對於告訴人名譽之妨害非輕;兼衡被告前無因犯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智識程度(高職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職業(家管)、犯罪之方法、犯後仍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之態度、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
四、被告確實有以台語「公田」辱罵告訴人,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當或違誤之情形,已如前述。被告猶執前詞提起本件上訴,實無理由,並已說明如前,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