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兆祥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兆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兆祥因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09年8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0年10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桃交簡字第29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以109年度審交簡字第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8萬元確定;再因相同案由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9年8月3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服刑,並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88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2月1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