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89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陳政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