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538號
原 告 城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欽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被 告 李育聰 即境謙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6
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於106年
11月1日下午3時20分至本院第1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 陳明 :
㈠請原告陳明請求權基礎(如涉及多數請求權基礎,併請說明
其適用關係)。
㈡被告為臺南市○○區○○段0鄰○○0○0號等建物之監造人
(建造執照: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103)南工造字
第4454號、第5475號),請兩造陳明監造人之義務內容及其
法律根據。
㈢請原告提出臺南市○○區○○段521、521-1、521-2、521-3
、521-4、521-5地號土地地籍圖及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以
及坐落其上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造執照、使用執
照(即瑞士山莊第三期建案資料)。
㈣請原告具體指明其主張被告債務不履行之內容,以及因被告
債務不履行所導致越界建築之範圍。
㈤本院擬函請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說明「南市土技鑑字第106
-177號鑑定報告」內容,並函詢台南市工務局有關監造人義
務、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有關本件土地鑑界時點。兩造如
有其他事項待調查,請具狀聲請。
㈥請原告提出委託被告繪製設計圖說時所交付之資料(如已提
出,請註明卷證出處)。
㈦請兩造提出不爭執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