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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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員 林國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豐蔚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據原
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4,2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