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員 林國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豐蔚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據原
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4,2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