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8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莊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88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黃郁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1,270元,及其中48,849元,自
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郁淇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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