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
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本院已於106年8月2日、同年
月21日,兩度發函命原告補正 林芳 之繼承系統表、 林家慶 之應繼
分比例,及補正或追加適格之被告,惟仍未補正。
一、追加 謝林敏 之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
聲明。
二、本件被繼承人林芳之繼承系統表、被告即訴外人林家慶之應
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