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義忠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貳萬壹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肆萬零伍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