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邵啟明 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程序,業經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已發現之清算財團財產,依本院裁定之處分方式變價(如附表),並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據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00年12月19日及101年2月24日100雄清算子字第23號通知函、本件分配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本件清算程序已告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佳蕙附表:
┌────────┬──────────────────┐│高雄市橋頭區房地│於100年12月16日以底價新台幣(下同)││一筆│136萬元為第3次拍賣仍未拍定,如減價再│││行拍賣即低於優先債權115萬184元(即擔│││保債務)及管理人報酬,無續為變價之實│││益,故不再變價。│├────────┼──────────────────┤│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債務人提出現款2528元,代替解約。││之國泰人壽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