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68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9,93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