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5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李祥明
被   告 甲○○即 呂鈴鳳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58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3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五計算之
利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示本件債權尚有糾葛外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昌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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