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9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99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9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申請書、信用卡正式系統戶口查詢
、國際信用卡債務協商戶日報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持卡
人交易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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