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60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3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肆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貸款約定書、電腦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示本件債權尚有
糾葛外,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昌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