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8.7.12│89.4.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8年偵字第16557號│89年偵字第604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上重更㈡字第54號│90年上易字第106號││實│││││審├──────┼──────────┼──────────┤││判決日期│93.11.30│90.2.27│├─┼──────┼──────────┼──────────┤││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上重更㈡字第54號│90年上易字第1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2.20│90.2.2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443號│90年執字第2905號││││(91執更214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9.10.5│89.1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9年毒偵字第6538號│89年毒偵字第65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89年訴字第2680號│89年訴字第2680號││實│││││審├──────┼──────────┼──────────┤││判決日期│90.1.11│90.1.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89年訴字第2680號│89年訴字第26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2.18│91.2.1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1年執字第4331號│91年執字第4331號│││(91執更2149號)│(91執更214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公共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8.8.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8年偵字第1655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上重更㈠字第15號│││實│││││審├──────┼──────────┼──────────┤││判決日期│93.6.9││├─┼──────┼──────────┼──────────┤││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台上字第49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9.23││├─┴──────┼──────────┼──────────┤││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8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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