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79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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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7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799號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本院92年度裁字第018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6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92年度裁字第1823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之主張。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吳明鴻法官侯東昇法官蔡進田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彭秀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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