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12號原告明德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劉興源 周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