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5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8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