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71號聲請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同上上列當事人就台北市政府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7月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被繼承人甲○出生日期為民國8年8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前3年1月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