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萬5,82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含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