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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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事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告 胡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被告 王宗裕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複代理人 林沛泠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事業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1月1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捷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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