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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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93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被告立晨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國 被告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鴻國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萬元(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2萬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萬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