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745號聲請人 陳珊貝 相對人 陳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 陳珊具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珊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