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訴字第3號
原   告  謝文能
被   告  謝朝藤
訴訟代理人  謝武松
被   告  謝耀村
       謝耀春
被   告 昌金葉
      劉峰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
月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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