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陳文雅 相對人 劉仲永 即永傳燒臘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貳萬元整和解本案預告工資、資遣費、健保費賠償、工資差額及百分之六新制勞退金賠償之爭議,資方請勞方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後親赴資方店面領取現金」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前員工,因有勞資雙方資遣費等爭議,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依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惟聲請人求為給付時,相對人竟拒絕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預告工資、資遣費、健保費賠償、工資差額及百分之六新制勞退金賠償之爭議,前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進行調解,雙方並當場成立調解方案如上開主文所示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經本院向基隆市政府函詢結果,業經基隆市政府以101年11月19日基府社關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調解紀錄、簽到表答覆在卷;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二萬元,而負有給付義務。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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