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3號原告 楊永承 以上原告與被告 傑廣生 活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起訴狀上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