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紀宏選任辯護人朱清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紀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陳紀宏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3月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101年6月2日其延長羈押2月,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鮑慧忠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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