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家馨被告楊儒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楊家馨因被告楊儒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楊家馨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業經本院核閱刑事保證金收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保證金通知無訛。而本院分別對被告住居所傳喚、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2只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執字544號對被告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楊家馨前揭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佑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