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79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丙○○間是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主張。
二、足以釋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丙○○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文件,如為債權人應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執行名義」之相關債權憑證到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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