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00號受罰人甲○○上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第3項)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第4項)」
二、查全襄資訊管理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4年7月27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94年7月28日就任,此有該公司94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附本院94年度司字第21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內可稽,故依法受罰人應於95年1月28日前完結清算,然受罰人遲至95年8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此有卷附該書狀上本院之收件章戳記為憑,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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