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7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間是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主張。
二、足以釋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文件,如為債權人應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執行名義」之相關債權憑證到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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