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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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告乙○○
己○○壬○○甲○○辛○○戊○○丁○○庚○○被告薩摩亞商國際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1日或同月2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