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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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43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日正聯合會計事務所台聲請人因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均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事件已於95年5月15日清算完結,爰檢附資料聲請本院准予備查。
二、按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公司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清算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依法向台北關稅局繳清均帝科技有限公司罰鍰之證明,經本院於函命提出,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清算事件尚難認清算完結,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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