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4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20萬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被告自94年10月17日起
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99758元整。
(二)緣被告甲○○於92年11月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之威士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原告清償,詎料被告自發卡至94年10月10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171891元未按期給付經原告迄次催索,被告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被告履行之必要。特提起本訴,提出貸款
申請書影本乙份、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貸款電腦消費明
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信用卡約定書影本乙份。
信用卡電腦消費明細表。
(三)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貸款
申請書影本乙份、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貸款電腦消費明
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信用卡約定書影本乙份等
件影本為證,被告固於督促程序中泛言尚有糾葛然經合法
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所
辯非有理由,綜上證據調查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