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乙○○招攬民間互助會,自任會首,採標息預先扣除
之內標制,兢標之人必須在標單上填寫標息及姓名,以標
息最高者得標。詎被告因週轉不靈,進而偽造標單後,持
以行使參加競標而得標,進而造成原告之損害。犯罪事實
詳如鈞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原告參加被告招找之互助會,每月會款新台幣(下同)1
萬元,會期自91年7月20日起至93年5月20日止,原告繳納
至93年3月20日後,被告即宣告倒會,致原告所繳之21期
會款無法收回,故依法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元及自93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影本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合會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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