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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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明弘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明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明弘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050號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附表:受刑人蘇明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0日21時20分為警採│103年7月6日10時2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349│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14││年度案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33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2日│104年10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35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8號││決├────┼──────────────┼──────────────┤││判決確│103年10月8日│104年11月9日│││定日期│(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476│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50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