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40號聲請人 王品欽 相對人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庭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指定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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