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再發被告劉得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再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再發因被告劉得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具保人陳再發因被告劉得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出具保證金5,000元後,經聲請人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傳喚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住所函知具保人通知被告應於102年5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3紙、通知1紙、拘票及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完畢,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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