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遠選任辯護人黃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兩車擦撞的高度尚待測量,而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鄭彩鳳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