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盛皇紙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煒元 以上上訴人與 陳建光 間因年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457,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