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6號上訴人即原告 董林惠珍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之坐落暫編臺南市○○區○○○段177之15地號、面積2,150平方公尺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緊臨道路,而緊臨系爭土地之同地段178之17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00元,本院認以該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尚稱合理,是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4,000元(計算式:6,800元2,150平方公尺=14,3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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