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第1項、第4項及毒品危害防制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3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仍屬重大,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黃紀錄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