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應提出由原告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具狀聲請選任原告特別代理人聲明書狀,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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