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7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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