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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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四年度保險字第九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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