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被繼承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7萬元尚未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7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戰諭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