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文慶 被告 張傳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淑文